深圳市冠為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監測方案
- 分類:環保公示
- 作者:
- 來源:冠為
- 發布時間:2021-04-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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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冠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行監測方案
編制: 張旭權 日期:2018年12月25日
審核: 曾永光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批準: 雷志勇 日期:2018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以批準人批準日期為生效日期
一、 企業基本情況
深圳市冠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建于2005年5月,注冊資金3540.23萬元,位于深圳市地理中心和城市發展中軸的龍華新區觀瀾大布巷社區銀星科技園豐和工業區內。廠區占地面積40000平方米,建筑面積80000平方米,園林綠化面積為5000平方米,經過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一家大型現代化并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包裝印刷企業。
公司致力于高檔卷煙包裝的設計開發與生產,并逐步拓展高端禮品盒設計開發與生產。公司擁有德國、日本等世界一流的印刷及印后加工生產設備,同時凝聚資深研發、設計、技術與管理人才近百人,生產技術員工近二百多人,目前卷煙包裝生產能力已達到80萬大箱,并與紅云紅河集團、廣東中煙等多家知名煙草企業建立了長期穩定的產品供應和技術合作的關系。
公司秉承“技術創新,務實進取”的經營理念,堅持“精細管理,誠信服務,技術創新,質量創優”的質量方針和高標準的精細化管理策略,竭力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產品,滿意的服務,并順利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持續有效運行。
公司在2008年12月完成了環境影響報告,2009年12月通過了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對該項目的驗收,開始投入生產,2018年,按照環保局相關指示,公司大力加強環保方面的管理與投入,落實了“一企一策”政策,與深圳市研創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改造現有的廢氣治理設施的合同,同時委托深圳市索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廢氣和廢水的專業檢測工作。
二、 監測依據
1、 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0令《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1992年;
2、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39號令《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
3、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2013)4號《“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2013年;
4、 環保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監察部文件環發(2013)14號《“十二五”主要 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方法》2013年;
5、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6、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
7、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8、 《印刷行業揮發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
9、 《工業企業廠界噪音環境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三、 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深圳市冠為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污水主要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職工食堂、洗澡堂產生的生活廢水,配套建造了一座處理40噸/日污水處理廠,采用缺氧/厭氧+接觸氧化法工藝,經處理達標后直接進入江河、水庫等水環境;
附:污水處理流程圖
四、 評價標準
4.1、執行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廢氣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燃氣鍋爐Ⅱ時段排放標準;
廠界噪音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排放標準》(GB12348-2008)Ⅱ類標準;
五、 廢水監測方案
5.1、廢水監測事項
(1)公司內部環保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水質檢測與管理;
(2)委托第三方深圳市索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專業的檢測;
5.2、廢水監測點位
廢水監測點設在調節池、廢水總排放口布點監測;
5.3、廢水監測方法及使用儀器要求
(1)公司內部:廢水日常監測使用PH檢測儀、快速測包、PH試紙,檢測頻次是1次/每天,主要檢測項目是PH、COD、氨氮;
(2)公司外部:監測項目已委托第三方索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并簽訂了合同,檢測頻次是1次/每月,按照環評的布點進行監測;
5.4、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表1
表1廢水排放標準限值 單位:mg/L(PH除外)
標準類型 |
PH |
COD |
SS |
BOD5 |
氨氮 |
動植物油 |
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
6-9 |
50 |
10 |
10 |
5 |
1 |
六、 廢氣的污染治理設施
深圳市冠為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的印刷廢氣治理設施經深圳市研創輝環保科
技有限公司的后續改造后現有11套的印刷廢氣凈化治理設施,印刷廢氣凈
化治理設施配套有:(集氣罩收集管+預處理過濾器+UV光解催化氧化裝置
+高效活性炭吸收器+抽風機+排風管),印刷廢氣凈化治理設施主要設在二
棟、三棟的印刷車間,印刷車間廢氣分別為:絲印廢氣、膠印廢氣、凹印
廢氣,處理達標后廢氣回收,經專業檢測該印刷廢氣凈化治理設施處理后
的廢氣已經達到《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
2010);
附:廢氣處理工藝圖
6.1、廢氣監測點位、監測項目及監測頻次
(1)廢氣監測點設在公司的二棟樓頂、三棟樓頂、鍋爐房頂處;
(2)廢氣監測是委托第三方深圳市索奧技術有限公司對廢氣排放口點位進
行檢測,廢氣監測頻次是1次/每季度,每次監測約5-11點位,保證
每年的所有廢氣排放口監測到位;
表2廢氣監測方法及設備信息
類型 |
監測項目 |
監測點位 |
監測方法 |
分析儀器名稱和型號 |
空氣和廢氣 |
苯 |
2、3棟樓頂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GC2014C |
空氣和廢氣 |
甲苯 |
2、3棟樓頂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GC2014C |
空氣和廢氣 |
二甲苯 |
2、3棟樓頂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GC2014C |
空氣和廢氣 |
非甲烷總烴 |
2、3棟樓頂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GC9790Ⅱ |
空氣和廢氣 |
總VOCS |
2、3棟樓頂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GC2014C |
空氣和廢氣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總VOSS |
鍋爐房頂 |
氣相色譜法 |
氣相色譜儀GC2014C |
七、噪音監測
7.1、噪音監測點位、監測項目及監測頻次
(1)噪音監測點沿廠界四周各布一個監測點,共4個監測點位,按照環評
要求布點監測;
(2)噪音監測委托第三方深圳市索奧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監測,噪音監測頻
率是1次/每年度;
表3廠界噪聲標準限值
類別 |
適用區域 |
晝間 |
夜間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音排放標準》(GB12348-2008)Ⅲ類標準 |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 |
65 |
55 |
八、 廢棄物監控管理
8.1、廢棄物分類及公司危廢基本情況
(1)公司的廢棄物類別主要分為:危險廢棄物、一般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指公司生產,生活活動中所產生的非危險的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指具有腐蝕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應性、傳染性、放射性等一種或多種以上危害特性的廢棄物;
(2)一般廢棄物可包括:紙品類、金屬類、玻璃類、塑料類、含油廢棄物類、工藝廢渣廢棄物、建筑垃圾類、生活垃圾類;
(3)危險廢棄物可包括:電池、燈管等,廢油墨桶、化學品桶、廢油沫布、廢膠布、廢機油、洗車水等,含危險金屬、化學成分的廢渣等;
(4)公司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含污泥、廢抹布、廢燈管、廢電干池、廢油墨、廢空容器、廢活性炭、廢菲林膠片、含油廢液、含溶劑廢液、印刷洗機廢水等危險廢物;
(5)公司內部環保專員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廢棄物分類,負責填制《廢棄物分類調查表》;環保專員收集、整理《廢棄物分類調查表》,并編制形成《公司廢棄物分類一覽表》,經高層領導審批,即可予以實施;
8.2、廢棄物處置
(1)廢棄物處置方法有:廠商回收利用、委托外部公司處置、廢棄等;
(2)公司內部不定期聯系有資質的供貨商,委托處置所儲存的廢棄物,目前有十一種危險廢物已委托給有資質的深圳市深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處置;
8.3、廢棄物的分類貯存
(1)廢棄物收集、貯存方式:設置廢棄物收集箱、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所;
(2)廢棄物貯存區應設立正確標識,分類存放,并標明污染物名稱、含量上限、監測周期;
(3)各廢棄物堆放貯存標準參見《廢棄物檢驗規程》,公司內部人員負責依據《廢棄物檢驗規程》,定期監測各廢棄物貯存區質量;
(4)公司內部依據《廢棄物處置方案表》,負責或監管公司所有廢棄物的處理,針對公司每一類廢棄物,策劃廢棄物處置方案,并形成《廢棄物處置方案表》,《廢棄物處置方案表》包括:①收集、儲存方序,②處置方案; 《廢棄物處置方案表》經高層審批,即可予以實施;
(5)公司的廢棄物分類及貯存,應遵從國家環保部門頒發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實行;
(6)通過對生產和生活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和控制,確保公司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不污染環境,并達到法律、法規及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
九、監測質量保證
(1)監測人員嚴格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2)監測所用儀器、量器經分析人員進行校準,具有兩名以上符合監測要求的培訓證書的人員;
(3)公司的廢氣和噪音監測委托深圳市索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委托監測;
十、監測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 企業應按照要求及時向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自行監測信息 ,在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自行監測信息;
(2) 企業通過公告欄或外部網站公開的方式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二)公布內容
(1) 基礎信息: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營業執照、所屬行業、地理位置、生產周期、聯系方式、委托監測機構名稱等;
(2) 基礎內容:檢測報告、環評報告及批復、監測合同、危廢轉移聯單、排污許可證等;
(3) 監測結果:全部監測點位、監測時間、污染物種類及濃度、標準限值、達標情況、超標倍數、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 監測的年度報告;
十一、公布時限
(1) 公示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并公布,基礎信息、監測方案如有調整變化時,五日內公布最新內容;
(2) 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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